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

思睿投資顧問有限公司(下稱本公司)為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台端個人資料,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,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:

第一條 蒐集、處理及利用之目的

為辦理境內/境外基金申贖交易作業、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業務行為、與經營業務相關之行銷行為、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,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、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、契約、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、消費者、客戶管理與服務、消費者保護、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等目的(下稱特定目的)。

第二條 蒐集個人資料類別

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聯絡方式、職業、財務情況、護照號碼等,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、契約書之內容等。

第三條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

(一) 期間: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、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(如:商業會計法等)及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。
(二) 地區:下列國內及國外所在地。
(三) 對象:本公司、與本公司有合作關係之境內/境外基金機構、金融監理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。
(四) 方式: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,包括但不限於:1.書面或電子 2.國際傳輸等。

第四條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,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

(一) 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,而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(二) 請求補充或更正,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。
(三) 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,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,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。

第五條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

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惟台端若拒不提供個人資料,本公司將無法執行本告知事項第一項特定目的之業務,致無法與提供台端相關服務。

第六條 本告知內容如有修訂,請台端至本公司官方網站查詢,本公司不再另行通知